一、"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何维护权益"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二、"International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3、应诉管辖。
4、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47条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
四、"如何计算诉讼时效?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五、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借款纠纷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3]《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1]《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六、民事诉讼时效的总时效如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最长时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衣服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七、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一)普通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引用法规
[1]《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1]《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1]《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八、"什么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4、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5、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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