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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售出又过户买方如何解决纠纷

来源: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网 2025-10-20 03:17:56 4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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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售出又过户买方如何解决纠纷
房子被售出又过户买方如何解决纠纷

一、"如何成功处理卖房子被骗的问题"

【问题解析】
卖房子先过户被骗了,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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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二、卖房子先过户被骗了如何去办?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卖房子先过户被骗了,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三、"如何处理房子被转卖时未办理过户的问题?"

1、这种情况叫做一房多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同一商品房重复销售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欺诈行为。

2、从权属管理规定看,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或合同登记备案的买受人将优先获得该房的所有权,而其他买受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

3、对于开发商存在的“一房二卖”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二)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四、"卖房子先过户被骗了,如何维权?"

【问题解析】
卖房子先过户被骗了,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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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五、房屋过户后买卖合同解除如何解决

【问题解析】
房屋过户后,买卖合同被解除的,可以要求因合同获得房屋的人返还房屋。因为合同解除后,如果己方没有收到房款,但是对方获得了房屋所有权,那对方属于不当得利,需要归还房屋或者支付买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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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六、"如何找回丢失的购房协议和卖主"

1、应该是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一般最少有5份以上,开发商有两套,房产局有两套,自己一套。

2、可以去查询购买合同是否已经备案了(合同上一般有备案章),也可以凭借购房合同房主名字的身份证到房产管理局去查询合同是否已经备案了。如果已经备案,那就不用担心,如果没有备案,就要求开发商尽早去备案。

3、同时,可以在报纸上登报声明你购房合同遗失,申明作废,然后要求开发商给补一份,同时尽早就办理产权证,看看和同一个小区的,是否已经办理了产权证。

七、"如何解决十多年前法院拍卖完的房屋无房产证问题?"

房屋过户手续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限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配协议书;

5、已设定典质权的,应提交典质权人认可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奏效的裁判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违法人公司、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认可转移的准许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准许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到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隶属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赔偿的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认可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公司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准许文件;

14、国有公司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其他文件。

八、安置房买卖过户如何解决纠纷?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安置房要再上市交易,同样是需要在取得房产证之后的。如果您这个时候买卖,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您也就无法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安置房取得房产证之后,交易流程和普通二手房交易并无太大区别,只是在交纳的税费方面会有些不同。大致流程为

1、双方在敲定房屋成交价格、交房日期、过户时间后填写房地产买卖契约;

2、申请人填写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签名、盖章。按房产证填写房屋权属情况;

3、填写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填写双方信息,房地产情况,签署双方姓名、加盖私章;

4、权利人或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填写查档申请进行核档,交费后领取房屋权属登记薄信息核档证明,然后,交费后调取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5、持上述所有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私房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权利人和共有人、申请人到场,填写询问笔录并签字按手印,验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相应表格,最后输入电脑,交纳房屋交易费,领取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单,凭此单在20个工作日后交纳契税、监证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具体工作细节上的变动,以房管部门安排为准。

十、卖方出售房屋时隐瞒外籍家属,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办?

您好,看合同要怎样商定,商量不成,直接诉讼。

十一、中介卖房,如何解决过户问题?如银行不付款,如何处理?

离世后,如果无遗愿,就应该按照法律进行遗产分配,单从房屋来说,丧命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拥有同等权利的继承权,由以上关系中的所有人员平均分配丧命人的房屋,如有任何一人不愿继承房屋,可去公证处做一份放弃继承公证,持此公证,其他有继承权力的人一起到房屋局将上述房屋过户到继承人名下

十二、房产证过户纠纷处理如何打官司、如何解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一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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