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区别商号和商标的定义、区别、联系和联系。
商标与商号的现有管理体制中存在缺陷,所以导致了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原因为:1、商号保护与商标保护没有统一于知识产权法体系下;
2、其相关日常管理和保护由不同的部门管辖。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由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商号的企业名称登记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因而出现商标权效力范围是全国,商号权效力范围则有全国范围和地方范围之分。由于商标和商号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且两机关又缺乏统一和协调机制,这种条块分割的缺陷致使一些人钻了这方面的空子。现行法律解决的方式关于停止侵权的具体责任方式,目前存在的一个争议是法院是否可以判令字号登记者撤销其企业名称的登记。对于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已为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即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但对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因无法律依据可循,故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我认为,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变更企业名称。作为此项判决的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可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如果该被告逾期不变更的,则由法院责令该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商标和商号的冲突问题。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区分和使用"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对其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的独占、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享有商标权并依法予以保护。 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商号权,只有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商誉意义。商号是一种俗称,其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为企业名称,因此,商号权应当与企业名称权是同一概念,同样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具有商誉意义。 商标主要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可视性标志于商品及其外包装上印制,以实现与他人商品的区别;商号则主要以文字、声音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企业名称,以实现与其他企业的区别。以上是对商号权和商标权 有啥区别的回答。
三、商标权与商号权的不同表现
1、客体不同。
商标权的客体为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来源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只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公司注销了,又重新成立一个新公司,那么它的商号权就此丧失,而商标权可以发生转移,办理商标转让即可归属于新公司名下。
2、注册机关不同。
商标权获得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申请,而商号权获得是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申请。
3、权属性质不同。
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在我国,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有些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中,会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来加以规定,认为商号权也具有一部分知识产权的属性。
4、权利范围以及时效性不同。
商标权的行使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使用期限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
商号权的行使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5、适用法律不同。
商标权人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并使用,商号权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
6、表现形式不同。
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商号只能通过汉字来表现。
7、权利的实现程序不同。
商号权申请人向所在辖区的工商局递交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商号权。而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
8、同一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权,但是却可以拥有多个商标权。
四、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商号与商标的区别有1、功能与作用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
4、地域和时空的效力范围不同。
5、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6、产生的依据和保护程度不同。
7、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是可以拥有无数个商标。商号和商标的相同点有
1、权利的范围基本相同。
2、都是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3、作为商事主体的专有权,两者侵权责任非常相近,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4、两者之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形成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律师提示以上对“商号权与商标权有哪些区别?”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若您心中还有疑惑,请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以便律师能够清楚了解您的情况,给出针对性的解答。相关补充1商标商号权冲突协调方案有哪些商标商号权冲突协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二)保护在先原则,当在先权利遭到在后权利的侵犯时,应当恢复在先权利的原有状态或对在先权利人进行补偿。(三)禁止混淆原则,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相关补充2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五、商号和商标专用权的区别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企业包括工业企业、运输企业、建筑企业、商业企业等。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名称,但只有商业企业的营业名称才叫商号。如同仁堂、瑞蚨祥、全聚德老字号。商号不是商业企业名称的整体,而是其中的特取部分。商号权又称字号权,对其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企业名称权,狭义上仅指商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所享有的权利,本文中的商号权包括企业对其名称及字号所享有的权利。作为商标权客体的注册商标和作为商号权客体的商号,都是人们创造的精神财富,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权的客体注册商标,是区别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商号只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商标权的效力及于全国,而商号权的效力只及于商号的登记地区。但是,商号权人按商标法的要求,将其商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则可得到与注册商标同样的保护。(注除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其名称的特取部分,只要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要求,亦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过听律网小编在上文中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商号与字号的区别是什么了吧,正确区分商号与字号,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商标,同时减少纠纷的发生。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听律网的在线律师。六、商号和商标冲突的常见形式商号权的请求权和商标权的商标权权能。
(一)"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即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且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商号予以登记使用而产生的两权冲突。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2000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侵害其在先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等,均表现为在后取得的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发生冲突。现在,故意通过登记或注册程序,"合法"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的行为越来越多,并被认为已带有"趋势性"。一些香港等地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如"香港金利来国际服饰有限公司"、"香港华伦天奴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等,其利用他人知名的商标"金利来"、"华伦天奴"等作为自已的商号进行商业活动,而且在商品上将"金利来"、" 华伦天奴"等标志醒目标示以误导消费者或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二)"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从而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形。例如,北京一家老字号企业因其商号"信远斋"被他人注册为服务商标而提起的诉讼,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等,均表现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相冲突。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大多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使得拥有在先权利的企业面临这样的风险如果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商号或以其商号注册为商标,其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可能自已承担。竞争各方力量对比被扭曲,造成一方的不当得利。权利冲突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一)在立法上将确权程序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剥离出来,建立一种可以涵盖和阻止善意混淆情形的法律机制商标权和商号权在确权环节上可以合法并存,就为产生两权冲突埋下了种子。所以要根本上解决冲突,需要从确权环节着手调整两权关系,制止混淆也应从确权环节开始而不能仅在执法阶段进行事后调整。 (二)调整商号的法律地位,实现商号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我国目前商号的唯一性行政级别低,商号权自身冲突的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进一步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复杂化,因此调整现行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实现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减少商号本身的重复,将有助于缓解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在我国获得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三)明确商标权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具体范围,有条件地适用"在先权"原则我国有关商标和企业名称的法律法规都有"不得与在先权冲突"的规定或类似规定,但又都没有明确不得与之冲突的"在先权"范围,使得许多权利冲突难以得到救济。因此,有必要明确商标权和商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具体范围。 (四)完善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确权程序制度在建立企业名称全省、全国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同时,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应借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程序,从而在程序上避免可能发生两权冲突的商标或商号取得注册或登记。 (五)企业应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实施商号与其商标(主要商标)的一体化策略,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法律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但无论诉讼如何,原告与被告均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通过诉讼获得补偿。因此,事先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标和商号一体化,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实践中,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在相关各国注册无疑是对商号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而以商标给企业命名,一则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二则可以扩大商标保护领域,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商号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原因是有很多的,如商标与商号是非常近似,而且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起来,法律层面保护还不完善。所以,如需要法律帮助的,小编建议登录听律网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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