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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误伤问题

来源: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网 2025-04-05 02:49:07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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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误伤问题
工伤认定中的误伤问题

一、工伤认定错误怎么办?

工伤认定错误怎么办呢?我们可以相关法律解决。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就本案而言,因为是受伤害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证明包括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时间、地点、肇事的车主、肇事司机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3、针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何审查认定,《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也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主观判断是否需要对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而不是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即每一份工伤认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就本案而言,你公司应当在工伤认定书载明的期间内向指定的复议受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1]《工伤认定办法》 第五条
[1]《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
[1]《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九条

二、工伤认定异议处理如何处理工伤确认的行政案由

工伤认定中,工伤认定异议行政案由可以这么处理
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处理办法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1)申请人——
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
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
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

60 日内;
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

60 日内。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①复议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

5 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

2、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

3 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

三、工伤认定书丢失怎么办?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如果对工伤认定无异议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是如果工伤认定书丢失了怎么办呢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档案会保存一定年限的,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丢失,并不影响工伤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复印,加盖印章仍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复印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进行过工伤认定的资料都有相应的记录。一般来说,工伤认定书丢失无需太过担心。

四、工伤认定中止怎么办相关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等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结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取消中止情形,恢复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等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结论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取消中止情形,恢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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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怎么办?工伤鉴定书如何制作?"

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伤的认定只要能提出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资料就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六、工作中受伤认定书下来认定为工伤,但主管担心担责上报时轻伤更严重,认定书过期怎么办

你好具体情况建议委托律师处置相关事宜道路交通意外处置基本流程依据《道路交通意外处置办法》和《道路交通意外处置流程》的限定,意外发生后,基本的处置流程如下一现场勘探1.发生交通意外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导致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自行商量处置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对事实、成因有争议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打122,报告交警。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到现场。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答允的时间内迅速赶赴现场,并迅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探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

4.现场勘探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证明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资料。

6.与当事人预约意外处置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判定。二职责认定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召集当事人到交通意外处置中心举行听证。

2.在查明意外的基本事实和搜罗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限定时间依法作出职责认定。

3.公布职责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席讲清意外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职责的借口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再次认定的权利和法律时效。三处罚1.职责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职责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主管审批。

2.主管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职责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完善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四;赔偿调解搜罗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在收到认定书后10日内各方一致书面申请公安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调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逾期申请、对意外认定、检验、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诉讼途径解决1、收到职责认定书后,在交警给出的时间内不予诉讼的,也无达到调解意见的,交警将肇事车辆放车。

2、收到职责认定书后,受害人一方能够向法院诉讼,同时要全保全查封另一方车辆,以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的,或者手术治疗的。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

4、法院开庭,可能构成需要伤残判定的,向法院提交判定申请。

5、判定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裁判。

6、受害人申请执行

七、"误触机械按钮导致工伤认定需要遵循哪些规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

1]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八、"如果工作中受伤会影响个人生活,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如果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的,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

九、员工受伤严重时工伤认定难以获得

工伤的判定和员工的受伤程度是没有关系的,是事故的性质来进行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伤人员及家属的申请,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认定,认定工伤后,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就属于工伤。

十、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怎样确定的,以及如何解决?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民工工伤认定按照有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建筑工地等分别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12号)文件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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