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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

来源: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网 2025-04-06 01:35:21 1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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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
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

一、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

【问题解析】
隐名股东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其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
所以,隐名股东是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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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二、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

【问题解析】
隐名股东会构成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就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隐民股东虽然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但这并不影响其是公司股东的事实,既然是公司股东就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主体,所以只要隐名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会构成该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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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三、隐名股东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吗?

【问题解析】
隐名股东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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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1]《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四、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隐名股东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其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
所以,隐名股东是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五、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隐名股东符合条件的会构成抽逃出资罪。一、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量刑标准

1、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六、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

【问题解析】
隐名股东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其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
所以,隐名股东是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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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七、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罪?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罪。

1、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其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

2、上述《公司法》的规定,是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的直接体现,而该规定是对公司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隐名股东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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