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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法律上的保护

来源: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网 2025-04-04 01:38:05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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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法律上的保护
名誉权法律上的保护

一、名誉权保护的公益诉讼规定适用法律法规

名誉权保护的公益诉讼规定是关于存在对于英雄烈士损害名誉侵权行为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在这种情况之下,已经明确的规定了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保护英雄烈士的合法名誉权利,必须要采取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相关的情况。

二、名誉权的管辖法律法规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名誉权管辖的法律法规是适用侵权地或者是被告的住所地的复原管辖,侵权行为地点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还有侵权的发生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影响他人的名誉等。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名誉权是第几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未成年人名誉权的是第三条,其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发展权及参与权不受侵犯,家庭和社会应该给与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的行为,家长可以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四、名誉权有哪些法律保护?

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五、名誉一种权利,指一种声誉或声誉权,包括名誉和声誉。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六、名誉权,名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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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誉权是否是人格权的一种?"

法律分析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1、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2、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律师提示以上对“名誉权是否是人格权的一种?”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同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您不太确定,请继续咨询听律网专业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情况,我们会安排专人与您联系。相关补充1自然人死后是否享有人格权?自然人在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再享有人格权。但是,在死者的人格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其人格利益仍然值得保护。死者的人格保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首先,被侵害者已经死亡。其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例如,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包括尸体、尸骨、骨灰等。相关补充2原配辱骂小三是否算是侵犯她的名誉权?如果原配的辱骂行为符合下列条件则构成对小三名誉权的侵犯

1.原配辱骂小三并为第三人知悉。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即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八、名誉权保护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1、名誉侵权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的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也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指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知晓其所指的对象,这当然不能因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2、名誉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加害人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加害人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如报刊杂志网络刊登、发表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该报刊杂志社一般都是因对刊登文章审查不严等过失而卷入名誉侵权纠纷之中,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并不能因为是过失而免除报刊、网络杂志社的责任,这一点与刑法上的侮辱罪、诽谤罪的构成显然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犯意,没有这种犯意,只是过失,则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3、名誉侵权在客观方面具有明显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所谓名誉侵权的事实,是指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有的人认为,只要说的、写的是真实的,就谈不上名誉侵权。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认为,陈述的虚假与否,不是名誉侵权的必要前提。关键在于,所陈述的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有损他人的人格、名誉。如果陈述虚假,但无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不违反法律,则尽管虚假,也不构成名誉侵权相反,如果明显违法,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论,涉及的事实虽然真实,也可构成名誉侵权,甚至这种言论所涉及的事实越真实,越会侵权。比如,为毁坏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情节越为恶劣。四、名誉侵权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名誉侵权主要有四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是指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尚在进行的情况下承担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人尚未停止侵权行为,办案人员首先应当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劝其自觉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既未停止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应责令其停止侵害;如果侵权人仍不履行,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赔礼道歉。所谓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诚恳认错并表示歉意。有人认为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单独对受害人进行,也可以当众进行,笔者认为应当众进行。因为,如果侵权人没有当众实施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就构不成侵权后的影响面,当然可以不用当众向他人赔礼道歉,但如果侵权人当众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给受害人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而侵权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不当众进行的话,就达不到给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因此赔礼道歉,从消除影响角度讲,必须当众进行。

3、赔偿损失。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因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分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数额,应按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无从计算的,可按通常平均减少的收入计算。精神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它无法用价值和货币计算。在适用精神赔偿时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①、用经济惩罚手段来制裁侵权人。对受害人是一种抚慰,对侵权人是一种教育手段,让他拿钱买教训。②、赔偿时,应考虑受害人名誉损害程度和精神痛苦导致身体健康受到的影响程度。③、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主要看社会影响后果。④、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

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地,有权通过人民法院要求侵权人在影响所及之范围内以公开形式承认侵害过错,澄清事实或者解除、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恢复未受损害时社会对其品行,才能和信用的良好评价的责任措施。侵权人在多大范围内造成了影响就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消除影响。五、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名誉权纠纷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情况是甚为复杂,涉及的面和问题相当广,如很多涉及到新闻报导、文学创作等问题。因此,明确和掌握以上问题,对我们审判实践中,分析和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提供把钥匙而已。要做到正确定性,实践中还应划清一系列界限。

1、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2、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3、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检举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与名誉侵权的界限。

4、邻里、同事、亲属之间因琐事相互砭损与名誉侵权的界限。对上列的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审判实践中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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