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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需要哪些条件?

来源: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网 2025-04-24 18:04:48 1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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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需要哪些条件?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需要哪些条件?

一、"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需要哪些条件"

专业分析

1.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的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3.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4.履行程序是否合法。

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题解析】
专业分析

1.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的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3.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4.履行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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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三、征地补偿协议和谁签订,如何生效?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典》和《民法典》。

四、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法律标准

【问题解析】
专业分析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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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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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五、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在哪里有,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专业分析
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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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和生效条件协议签订者和协议生效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建设也日新月异,出于城市建设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来进行城市建设。征地补偿一般都是要签订协议的,如果有补充条款就要签订补充协议的,那么,征地补偿协议和谁签订,有什么生效条件?下面,就让下班带领大家了解下具体的吧。 征地补偿协议和谁签订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拆迁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主要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有什么生效条件的具体了。文章告诉我们,这个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里面生效有什么条件以及填写的主要,详见于文章内的论述了。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七、征地补偿协议包含哪些费用?

征地补偿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八、征地补偿方案的确定和支付。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申请强制征地时需要哪些条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流程征地申请→政策审查→勘测定界→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调查→社会保障情况调查→社会保障方案审查→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报批→缴纳报批费用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1]《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一条

十、甲村委会征地补偿标准没有任何征地报批程序和征地公告程序,如何支付补偿

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单价为准,各地具体执行。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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