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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网 2025-03-14 12:06:10 1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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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一、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在哪些情形下?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是原告起诉的被告是不符合要求,或者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情况,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立案受理之后,经过审查不符合相关的起诉条件的情况,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三、行政诉讼撤诉裁定可以上诉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裁定是否可以上诉问题,现分析如下

1、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自立案起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2、撤诉所处的审级不同,撤诉可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三类;按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又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类。

3、一审的行政撤诉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无论是原告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直接的法律后果都是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撤诉裁定是不能上诉的。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原告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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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五、行政诉讼再审申请被驳回的解决方法

法律咨询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六、行政诉讼中,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情形如下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基于实际的矛盾纠纷原因以及证据来进行判决处理,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显然是无法进行合法的司法审理的,这时可以按照驳回起诉的程序来退回诉讼案件,但需要实际向起诉人员说明相关情况。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七、"关于当事人提交诉讼状需要带原件的判决原则法院对复印件诉状如何判罚?"

行政机关不服一审行政裁判提起上诉,上诉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我所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具体情况可来电询问,我俩可进一步指导和帮助你,欢迎你任意来电。

八、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法院可撤销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另外,对于被人民法 院判决撤销的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最高法院解释》第59条作了补救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 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引用法规
[1]《最高法院解释》 第59条

九、"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定被驳回,省检察院未能受理监督抗诉,最高检察院会否受理?"

程序上应该去市检察院

十、未合法审查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裁定书制作备案

你好!法院的作法不合法。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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