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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来源: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网 2025-03-04 20:03:56 1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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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的总称。《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其中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又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的过程。简易程序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环境行政违法事实存在;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二是有法定依据。一是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罚款限额等。三是罚款数额较小或者是警告处罚。小额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遵循下列步骤

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2.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应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等。(三)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最后,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四)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行政处罚法》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处罚活动的民主化、公开化,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以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

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例如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49条规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经听证后,环境行政部门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最后决定。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受罚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30条
[2]《行政处罚法》 第31条
[3]《行政处罚法》 第32条
[1]《行政处罚法》 第33条
[1]《行政处罚法》 第42条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49条

二、如何开展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找到了一份工作,在环保局里面呢。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专业分析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5、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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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

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1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11、将当场处罚决定事项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3、实施简易程序的意义
在当前环境执法任务量大面广,特别是情节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又十分普遍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使其操作简便,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节省执法成本,并适应行政执法的特征,有利于处罚的实施。此外,由于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瞬时性,污染物排放具有不性,非当场处罚,事后则难以处罚,因而规定简易程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简易程序操作简便,但它仍是执法机关代表国家的一种执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同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能随意超越步骤,当事人也必须依法履行。
二、一般程序
与简易程序相对应,一般程序适用于当场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因此,一般
程序的规定也更为严格,操作也比较复杂。

1、适用一般程序的具体步骤

1、执法机构对于发现或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属于适用一般程度范围;

2、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

3、确定两人以上调查小组,需要回避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4、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5、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主要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多个当事人或证人时,应个别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须经当事人和证人阅核签名。当事人或证人拒签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

6、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需要在现场进行记录、录音、录相、拍照、采样和查阅、复印、摘抄有关资料,以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7、分析调查情况、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9、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

10、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其中,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应给予处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

1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五、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以上是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处罚的认定标准

七、环保主管部门是中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

第十七条 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第十八条 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九条 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十条 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违法的事实来进行认定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行政违法事实所认定的处罚标准是不同的,达到严重情节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八、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3、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和经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应当出具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5、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了,为了保证环境不被污染,所以各个地方都出台了具体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这也是国家当中所允许的,但是其中的实施办法不能够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九、环保局处罚是否合理-涉及环保的问题

理论上讲要执行三同时制度,但是实践中也不能机械执法,一概处罚,如果认为不合法合理,可以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保局申请复议,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处罚决定。

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的总称。《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其中决定程序又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3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的过程。简易程序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环境行政违法事实存在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二是有法定依据。一是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罚款限额等。三是罚款数额较小或者是警告处罚。小额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遵循下列步骤

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2.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应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等。(三)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最后,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四)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行政处罚法》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处罚活动的民主化、公开化,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以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例如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49条规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经听证后,环境行政部门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最后决定。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受罚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30条
[2]《行政处罚法》 第31条
[3]《行政处罚法》 第32条
[1]《行政处罚法》 第33条
[1]《行政处罚法》 第42条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49条

十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制作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制作规定是如下所述,《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30条
[2]《行政处罚法》 第31条
[3]《行政处罚法》 第32条

十二、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则

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意味着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种类众多,不同的行政主体有不同的职权范围,不同的行政主体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也即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为不为违法行为,不受行政处罚。当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效力等级是不一样的,它们可以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范围、幅度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方法和顺序进行。

2.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要求环境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就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而不能逃避行政处罚;所受处罚的轻重应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轻。它也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时,才能给予处罚,否则就不能给予处罚;所给予的处罚应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轻。

3.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亲自承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不能由他人代为承担。它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能追究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不罚及他人。

4.一事不再罚原则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法律救济原则法律救济原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对环境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环境行政相对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否则不得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救济原则是保障环境行政处罚公正进行的有效手段。《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相对人对于环境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或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行政主体违法给予环境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应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为惟一目的,而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事人在接到案件的行政处罚书时,应按照行政处罚书规定的处罚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还应停止污染环境的行为,努力的拟补环境的污染后果,按照处罚履行处罚义务。有罚金的,还应缴纳案件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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