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二、2023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范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2023年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屋面防水工程的质量要求及检查和验收要求如下屋面工程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2、屋面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3、找平层表面平整,不得有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4、保温层的厚度、含水率和表观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2023年,做试管需要准生证吗?
做试管婴儿,必须有结婚证、夫妇身份证及准生证。男方需化验精液,女方亦需完成一些基本的检查,如妇科检查、诊刮、输卵管通透试验、抗精子抗体、肝功能和乙肝两对半、血常规分析和出凝血时间及基础内分泌激素测定(月经第3天)等。若无异常,大夫会为您建立一份病历,告诉何时开始试管婴儿治疗。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质检方需要具备哪些资质?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我国企业工程大量投资开工,由于现实各种问题工程会出现许多与合同或者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质检人员验收时,需要在实际情况的分析下进行专业的判断和确认计量,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7年颁布的准则中检测机构需要满足哪些申请条件呢?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综合类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4、检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5人。
5、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6、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由此可见,由于工程分类较多,因此会衍生出不同的质检机构,而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所以更需要保证检测的公平准确,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7年的条例中对于检测机构的申请规定也较为严格负责。希望小编的回答对大家有帮助。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检查工作的实际经验,对一般建筑工 程质量可归纳出看、摸、敲、照、靠、吊、量、套等八种检查方法。1、看 既外观目测,对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观察。如清水墙面洁净,干粘石密度与颜色均匀,内墙抹灰大面及口角平直,地面光洁密实,油漆、刷浆的表面观感等,都是通过目测给予评价。另外,砖墙砌筑质量,钢筋的排列数量、固定措施,模板的牢靠程度等,也要靠目测检查。所以,目测评定是检查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也是质量检查手段中难度最大的,要通过长期反复实践才能掌握准确。
2、摸 即手感检查,适用于装饰工程的某些项目。如水刷石、干粘石的平整度和粘结牢固程度,抹灰的平整度,油漆的光滑度,刷浆是否掉粉,地面有无起砂 等,均通过手摸加以鉴别。
3、敲 即运用工具进行音感检查。对地面工程、装饰工程中的水刷石、干粘石、面砖、大理石的镶贴等,均应进行敲击检查,通过声音的虚实,确定有无空鼓: 还可声音的清脆或沉闷,判定属于面层空鼓还是底层空鼓。
4、照 对于人眼高度以上部位的产品上面(如门窗扇上小面,管道上半部)、 缝隙较小伸不进头的产品背面(如下水道的底部,落水管的后面) ,均可采用镜子反 射的方法检查:对封闭后光线较暗的部位(如管道间、模板内部情况) ,可采用灯光 照射检查。以上四顶,均为目测的检查手段。
5、靠 是测量平整度的手段,适用于墙面、地面等要求平整的项目,检测工 具为靠只。
6、吊 是测量垂直度的手段,一般采用托线板紧贴测量面及以线锤吊线的方 法来检查。采用专用检测工具检查,则更加方便:、快捷、准确。
7、量 用工具检查。如用只量墙体厚度及其他有关高度:宽度等:拉小线量 灰缝平直度:用百格网量砌筑砂浆饱满度:用塞尺测平整度等。另外,检查砂石计 量、加水量、冬季施工时测温等,均属于量的范围。
8、套 以方尺套方,如对阴阳角的方正,踢脚线的垂直度,预制构件的方正,门窗对角线检查等。以上四项,主要属于实测检查。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方会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级,只有符合质量要求的才能交付给业主使用。浙江省是我国的建筑强省,在对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方面,出台了相关规定。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做个详细了解。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项目进行检测以及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第五条 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步,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一,各项资质检测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取得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申请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资质的,除须满足附件一的相应资质标准外,其中注册资金应叠加或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人员、设备、办公、试验场所等应满足检测活动的需要。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技术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检测技术人员的考核和岗位证书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组织和颁发。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查第十条 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见附件三);(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办公和试验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所申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资料;(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第十一条 已具有某项检测资质,需申请其它业务检测资质的,除提交第十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第十三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复核企业提交的证件、证明原件并在相应复印件上加盖核对专用章,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受理意见和核查意见,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资质审查汇总表》(见附件四),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不含原件)一起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做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对核查对象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技术能力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核查意见,填写核查表。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及一枚资质专用章。资质证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专用章与证书配套使用。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资质证书正本、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并书面通知检测机构,说明理由。(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四)伪造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五)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主要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或超出检定周期以及功能损坏仍进行检测,情节较为严重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无法追溯的;(八)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九)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情节较严重的;(十)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十一)有其他不良行为且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期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降低资质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资质条件变化的,检测机构应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二)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应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三)遗失《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领取新证。 第四章 检测机构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测设备、仪器、仪表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三)对非定型生产的专用检测设备、新开发的检测设备、从以机测为主改为自动采集信号为主的技改设备以及其他用于检测的非标准检测设备,均应按规定程序通过鉴定并经计量检定或自检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 由施工单位现场取样送检的,现场取样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进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个人和取样见证人,应当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第二十七条 检测报告应公正、科学、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一)由检测机构按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进行检测,检测结论应对其试件所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负责,严禁出具“仅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二) 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有关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送样,或由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样、封样的,检测报告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审核、批准人等相关责任人签字;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还应加盖注册工程师专用章。(四)检测报告应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专用章和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报告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五)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测报告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如工程概况、检测、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数量、部位及相应的规范要求、检测等及其它需要包含的。第二十八条 承担专项检测的现场检测,现场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帐,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其包括委托检测的、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对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同一单位工程的材料检测业务,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测机构检测。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情况,以及检测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的检测业务。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设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配合检查。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检测报告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真实;(五)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二)向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被调查人员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三)查阅、复制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四)对有证据表明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者有其他质量事故隐患的,对其技术资料和有关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或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及其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每次抽查的、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监督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监督检查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组人员名单、检查、发现问题等,并由检查组负责人和成员签字。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要求,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告资质审批机关。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行业内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项目的比对试验,提高检测业务水平。第四十条 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承接每一项工程检测业务后还须到业务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项目登记。未按规定备案和项目登记的省外检测机构不得在本省承接检测业务,否则检测无效,且在半年内不予备案。第四十一条 持本省检测资质证书跨地区承接业务的,应在承接每一项检测业务后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登记。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测信息化工作,建立检测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从事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对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它不良行为,应记录在检测机构的信用档案内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检测业务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依据。第四十五条 涉及工程质量检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仲裁裁决或司法鉴定活动的检测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的检测机构。第四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为检测机构招揽、指定检测业务,干预检测机构正常的检测工作或在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印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文件同时废止。其中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设立、人员配置及设备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办法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直接负责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机构还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引用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条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条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五条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六条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七条
[7]《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八条
[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九条
[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条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条
[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1]《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资质审查汇总表》 第十四条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2]《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2]《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3]《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2]《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3]《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5]《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6]《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7]《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8]《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9]《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10]《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1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12]《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13]《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1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15]《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16]《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17]《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18]《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19]《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20]《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2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22]《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23]《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五条
[2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25]《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26]《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33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质检方有门槛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