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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法律认定

来源: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网 2025-03-17 01:09:21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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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法律认定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法律认定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资格条件及其法律认定

专业分析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即被申请人资格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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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的具体条件和法律认定"

专业分析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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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如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专业分析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对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

4、行政确权行为;

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干涉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

7、违法集资、征收、摊派等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予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行为;

9、未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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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包括哪些?法律依据如何?

专业分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都是行政主体,如果是行政主体与另一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则不能视为共同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可视为行政复议第三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权。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受委托的组织本身没有法定授权,只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由于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争议,自然应当由委托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5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为批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直接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人民是被申请人。例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请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区政府为被申请人。
7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否则,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如果原行政职权已经被取消或者转变,不再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那么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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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的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所谓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①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③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个机关的内部单位。  

2、必须是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即被申请人资格最终由行政复议机关确认。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必须指明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可拒绝受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合格,则可依法予以更换。

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七、"行政复议法中的概念及申请期限规定"

可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八、行政复议决定两年后如何依法追究法制部门和被申请人的职责?

一、向复议机关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机关不履行责令义务,或者责令后原机关仍然无履行的,能够诉复议机关不履行法定义务;二、直接诉讼原机关。对于第一种方式应当无问题,但是第二种方式可否为法律所应予,仍值得研究,即复议后可否还能诉讼?即使能诉讼,效果怎样?笔者认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当事人仍然能够向法院提诉讼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做法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主要借口如下一、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限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履行复议决定是其法定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隶属行政不作为,因而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二、《行政诉讼法》未明确限定复议后的行政相对人不再享有诉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限定,对隶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应当是,隶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是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争议,还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选择行政复议方式后,如果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能够就该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诉讼;如果选择直接诉讼的,则不再牵涉复议问题。该条并无直接限定认可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否还能诉讼原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虽然得到了行政救济,但是这种行政救济不应当影响其得到司法救济。毕竟这两种救济方式在执行力方面天差地别。另外,从效果上看,直接诉讼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也要优于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责令限期履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限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借口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该条限定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时,申请人的救济途径。然而,理想虽然丰满,现实却很骨感。申请人往往陷入复议决定撤销、确认原行政做法违法,却得不到任何事实上效果的怪圈。因为,纵观《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都并无对责令应当在何种时限内作出、职责承受等问题有明确限定。与之相反,《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限定,行政机关拒却履行裁判、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能够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返还的罚金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限定时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金;(三)将行政机关拒却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议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有关限定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裁判、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能够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予以拘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从该限定看,司法救济的强制力明显强于行政救济。并且,直接诉讼也能够大大的降低时间成本。综上,联盟具体情况,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能够考虑直接诉讼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

引用法规
[1]《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1]《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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