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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来源: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网 2025-11-13 13:33:37 4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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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定种类有哪些,有法律规定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并且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二、民事诉讼法证据的法定种类证据种类、证据种类分类、证据分类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证据类型及来源的不同,证据种类可分为以下几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四、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有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五、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六、法定证据的种类

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七、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分类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其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是指凡能够以自己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所记录的或者反映的图像以及电子计算器储存的和材料,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到诉讼中来的一种新证据。

4、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向人民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一般应由证人到庭用口头陈述,但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也可提供书面证言。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人民所指定的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鉴别后所作的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的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九、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十、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以上七种证据,确切地说它们只是证据的来源。人民法院必须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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